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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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应当依据主导产业制定修编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发


                展规划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复,并抄送自治区工业


                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

                能源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工

                业园区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建设项目产业


                政策、规划选址、环境、安全、用地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实现


                绿色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业园区创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


                基地。支持工业园区布局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计

                量测试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服


                务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发

                展规划和产业配套,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招商


                引资方式,开展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招商,建立健全招商项


                目跟踪服务机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园区应当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工


                业园区统计体系,明确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统

                计数据应当及时逐级报送至自治区统计主管部门,为自治区决策


                管理和考核评价提供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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