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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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审批事项,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网上
办理等模式创新,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
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为入园企业、
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鼓励工业园区在实行审批事项
容缺受理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园区有关审批事项制定容缺受理政务服务
事项清单。
第三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应当按照“园区事园区办”目标要
求,全部设置政务服务工作站,落实“十有”标准(有标识标牌、
有专门场所、有综合窗口、有专职人员、有办公设备、有办事指
南、有事项清单、有责任清单、有制度机制、有工作台账),每
个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至少确定 2 名专职人员负责园区政务
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分中心。
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按照“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
综合窗口出件”模式,围绕企业开办、项目审批和高频公共服务
事项办理,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地区制定工业园区人才培养和高层次
人才引进使用的具体政策,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促进高端
人才聚集。对在园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
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
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第三十三条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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