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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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加大对园区内企业的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用工、
资金、技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为园区建设和发展创造良
好条件。
第二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工
业园区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地方政府主管、主管部门指导、职能
部门监管的机制。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主管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类工业园区的指导、服务、协调
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监管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工业园区
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程建筑等作为重点,
依法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切实承担管理职责。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就业等部门应当将工业园区企业职业技能提升、用工
招聘等工作作为重点,指导和督促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业园区应当集中开展区域评估,完成园区内
涉及公共属性的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文物保护评估、水资源论证、
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专项评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本地区工业园区区
域评估成果,评估成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审批
部门和建设项目单位共享使用。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政府下放权责清单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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