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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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认定、调区、扩区、变更

                                        主 导 产 业 申 报 材 料







                      一、工业园区分类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文本、图集及批复文件。


                     (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批复文件。

                     (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请升级的请示。

                     (五)盟市统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


                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业园区申请扩区或调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业园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


                政府申请园区扩区或调区的请示。


                     (二)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园区拟扩区或调区前后位置,经批准的范围、


                面积、四至范围;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不


                可建设土地面积;拟扩区或调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

                权属情况说明;扩区或调区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


                     (三)扩区、调区后,确需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的,提供规划编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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