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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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认定、调区、扩区、变更
主 导 产 业 申 报 材 料
一、工业园区分类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文本、图集及批复文件。
(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批复文件。
(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申请升级的请示。
(五)盟市统计、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的
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工业园区申请扩区或调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业园区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
政府申请园区扩区或调区的请示。
(二)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情况
报告,内容包括:园区拟扩区或调区前后位置,经批准的范围、
面积、四至范围;已建成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批准用地面积、不
可建设土地面积;拟扩区或调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
权属情况说明;扩区或调区后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情况。
(三)扩区、调区后,确需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的,提供规划编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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