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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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任何单位不得在工业园


                区内设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工业园区


                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

                强制工业园区内企业赞助、捐赠、接受指定服务。


                      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

                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


                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

                知》(内政办发〔2021〕7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7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园区认定、调区、扩区、变更主导产业申报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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