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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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正常行使管理职权。任何单位不得在工业园
区内设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不得强制工业园区
内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得
强制工业园区内企业赞助、捐赠、接受指定服务。
工业园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受理并及时处理
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
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
知》(内政办发〔2021〕76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升级扩区评价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7〕178 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业园区认定、调区、扩区、变更主导产业申报材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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