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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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部门以工业园区类别为依


                据,合理设置园区管理机构级别及内设机构标准。




                                                第六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应当坚持制造业为主的发展方向,围绕


                自治区绿色农畜产品加工、现代装备制造、新型化工、新材料、生

                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建设,明确主导产业,引进龙头企


                业,延伸产业链条,打造产业集群,构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


                素集约、技术集成、服务集中的产业生态体系,形成专业化、特

                色化、差异化的产业格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园区产业结构优化及转

                型升级,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本地特色主导产业。


                      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应当明确不超过 3 个主导产业,并在《内

                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审核公告目录》中公告。原则上主导产业公


                告后 2 年内不得调整变更,2 年后若调整,新增主导产业年产


                值要达到园区年产值的 30%以上,工业园区主导产业总数保持

                不变。


                      主导产业变更由盟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盟行政公


                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并

                提供园区主导产业企业产值等申请材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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