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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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提


                出申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批复。




                                                第四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工业园区发展工作,科


                学规划工业园区区域布局,明确工业园区数量、产业定位、管理

                体制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协调、各具特


                色的工业园区发展格局。


                      各工业园区发展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             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以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


                规划)的,应当符合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依法批


                准后严格组织实施。在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

                划)时应当同步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工作,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和水资源论证书,并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


                到规划中,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原则,合理布局产业。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工业园区用地保障机


                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用地需求,对符合园区主导产业

                的重点项目落地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所需


                建设用地予以保障,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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