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P. 8
地予以统筹安排。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指标体系,评价结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扩
区、调区、升级、降级及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依据;健
全工业园区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对土地利用、集约用地及盘活利
用存量土地等方面工作突出的工业园区,安排用地指标;严控工
业园区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全区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再大
幅度增加。确保工业园区核准四至范围和用地规模与工业园区发
展水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适应,核减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靠后的园区用地规模,以保障发展势头好、确须扩区的工业园区
的需求。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统筹规划生产、
综合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
(一)合理制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科学控制开
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通过依法收
回、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费
用奖惩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
发。
(二)紧凑布局企业和项目,推进多层厂房和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逐步提升建筑
密度和容积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辅助用房面积比例
和标准化厂房容积率等约束性参数,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