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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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予以统筹安排。


                      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善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指标体系,评价结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扩

                区、调区、升级、降级及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依据;健


                全工业园区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对土地利用、集约用地及盘活利

                用存量土地等方面工作突出的工业园区,安排用地指标;严控工


                业园区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全区工业园区用地规模不再大


                幅度增加。确保工业园区核准四至范围和用地规模与工业园区发

                展水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适应,核减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靠后的园区用地规模,以保障发展势头好、确须扩区的工业园区

                的需求。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应当合理安排开发用地,统筹规划生产、


                综合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类功能分区。

                     (一)合理制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科学控制开


                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通过依法收


                回、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费

                用奖惩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


                发。


                     (二)紧凑布局企业和项目,推进多层厂房和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鼓励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逐步提升建筑


                密度和容积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辅助用房面积比例

                和标准化厂房容积率等约束性参数,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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