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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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按法定程序编制规划,并进行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二)工业园区申请调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原则:

                      1.工业园区调区分为部分调区和整体调区,原则上不扩大原


                批准的园区面积。

                      2.申请调区前工业园区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


                      3.工业园区原规划区域,因地质、地貌结构发生变化,或者


                因城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等原因,导致园区原有范围

                全部或部分用地已不再适应大规模发展需要的,可以申请整体调


                区或部分调区;因原选址不合理实际未开发利用的,在充分论证

                基础上可以申请整体调区;区片过多、布局分散的,可以申请部


                分调区。


                      4.工业园区拟调整的区域原则上应当与原规划区域集中连

                片,不能集中连片的区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3 块。


                      5.工业园区拟调区的范围符合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四至

                范围描述清楚,边界清晰,界址点坐标准确无误,面积与提供坐


                标量算面积一致。


                      6.申请调区的工业园区,调区后因产业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须

                编制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按法定程序编


                制规划。

                      第十一条             工业园区申请变更名称由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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