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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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厅根据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工业


                园区审核公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设立工业园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

                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发展改革、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

                部门共同研究、统筹考虑,提出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


                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上一轮撤销的工业园区,自


                申请重新设立之日起,开始享受园区相关政策。

                      第六条           鼓励发展基础好的工业园区按规定程序申报升级


                为国家级开发区。升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口岸加工园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须按照商务部、科技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

                出申请,按照有关程序由自治区商务、科技、海关等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七条          按照工业园区的发展规模和效益等指标,将工业园


                区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分类以亩均产值、亩均投资、入驻


                企业数量、年度税收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参考依据。其中,

                按产值的分类标准是:年产值 240 亿元及以上的,划分为一类工


                业园区;年产值 240 亿元以下 80 亿元以上的,划分为二类工业

                园区;年产值 80 亿元及以下的,划分为三类工业园区。分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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