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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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根据全区工业园区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产值较低、规模较小的


                三类工业园区不设置管理委员会,享受调区扩区、产业发展、考


                核评价、基础设施补贴等各类针对工业园区的政策。

                      第八条          工业园区分类认定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


                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认定申请,提交产值、税收数据

                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


                治区党委编办、统计局和内蒙古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按


                照相关条件和分类标准提出认定建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

                决定。


                      提请分类认定的工业园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权属清楚,四至范围边界清晰,界


                址点坐标准确无误,符合经批准的旗县级及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


                划或工业园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二)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规划环评、规划水资源论


                证得到盟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调区扩区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可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和建设


                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


                      第十条          工业园区扩区调区由工业园区所在地盟行政公署、

                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扩区或调区申请,提交申请材


                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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