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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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3 个月。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期限原


                则上不少于 6 个月。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


                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五)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


                法依规实施资源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


                      煤矿停工停产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正常的通风、排水、

                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监测监控、值班值守等工


                作,保障停工停产期间安全。在事故原因已查清、事故次生影响

                已消除、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的情况下,经煤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程序后方


                可恢复生产建设。

                      十九、提升监管监察执法效能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不断完善自治区煤矿安全监管监


                察信息化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煤矿

                基础数据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作用,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常态化开展“互联网+”远程监管监察,不断提升监管监察执法


                效能。

                      二十、落实“四个一批”措施


                     (一)关闭退出一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仍无法达

                到安全条件的煤矿依法依规予以关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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