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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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推进煤矿智能化建设相关要求,开展
智能化建设,实现常态化运行,并按照有关要求不断提档升级。
相关监管监察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智能化建设任务的煤矿,要依法
依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监察煤矿名单;限期内未
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建议煤矿上级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需要停产整改的,
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改。
十四、推进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系统建设
煤矿要按期完成井下精准定位系统建设,对井下作业人员实
施精准定位,对矿车、无轨胶轮车、采煤机、掘进机等重要机电
设备的位置和安全运行情况实时监测反馈,及时发现违规操作、
设备位移和车辆碰撞等风险并发出预警;在煤矿地面和井下关键
点位安装高清摄像机和图像智能分析设备,实时监控煤矿生产状
态和安全状态,分析研判煤矿是否存在明停暗开、超定员等违法
生产作业行为。煤矿企业要加快推进煤矿重大建设工程专用地震
监测台网建设,提升天然地震和非天然地震的监测能力。
十五、严格中介机构监管
检测检验、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地质勘探等中介机构要
据实出具报告,严禁弄虚作假。有关监管部门对不据实出具报告
或出具虚假报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十六、加强煤矿安全准入和分类监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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