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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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安全监管人员专业应与煤矿开采方式、灾害特点等相适应,


                每年度应参加脱产安全培训时长不少于 7 天,专业安全监管人员


                配比不低于安全监管在职人员的 75%。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

                依法行使对煤矿的监管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


                监管要求,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分组巡查、驻矿盯守管理等制


                度措施。煤矿日常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矿特点,定期组

                织开展安全会诊、专项整治等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


                部门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上级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对

                所属煤矿实施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


                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各层级、


                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人人有责、各负其

                责、权责清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五职矿长”要严格履行职责,严禁挂名行为。严格落实煤矿领

                导带班下井制度,夜班生产的煤矿,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夜班


                不少于 3 个。

                      四、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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