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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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能源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发挥牵头抓总
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地震、气象、自
然资源部门与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
共享互通,加强安全风险预警预报。
五、强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结合灾害特点采用物探、钻探等方式开展普查治
理,严禁“纸面”普查。建设煤矿或生产煤矿进入新煤层、新采
区开采时,必须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不符合建设和生产条件
的,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煤矿要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编
制普查治理报告,每年对普查治理报告进行修订完善。
六、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为重
点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动态研判各类安全风险,制定重大风险
管控方案;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
险隐患台账,按季度向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
排查报告;定期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
查,将隐患排查责任压实到煤矿企业各区队、班组;强化企业安
监部门的监督职责,对区队、班组隐患排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
严格考核。煤矿实施采面初采、搬家倒面、斜井(斜巷)掘进、
巷道贯通、密闭启封、石门揭煤、大件拆装、通风系统调整等重
大事项前,要开展专项风险辨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
工程师组织审批,提前 5 个工作日向煤矿日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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