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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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要综合考虑煤矿设计、矿业权设置、可采范围、


                灾害风险等因素,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把规划、立项、设计、


                审批、建设安全关。每季度动态调整煤矿分类评级,分类评级情

                况向社会公布,将 C 类煤矿列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检


                查频次,按照《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严格开展产能核定工作;

                对 D 类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落实联系盯守和巡查责任,公安机关要


                停供火工品,电力部门要限制用电量。煤矿复工复产要严格履行


                相关程序,并由属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十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

                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非法违法行为,紧盯煤矿实际控制


                人、实际出资人等“关键人”和矿长、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


                强化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

                级应急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要畅通举


                报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八、严格事故煤矿整顿工作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依法依


                规责令煤矿停工停产整顿。


                     (一)因违章作业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

                停产整顿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 个月。


                     (二)因设备检修不到位以及瓦斯、水害、火灾、冲击地压、

                顶板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停工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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