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 年 4
月 25 日第 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和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对 2 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1)
二、对 2 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 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
章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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