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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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立法必要性不充分或者实践中难以执行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立法条件和时机不成熟的其他情形。”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时,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本:

                     “(一)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材料;


                     “(三)立法依据以及立法参阅材料;

                    “(四)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需要


                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送审稿确


                立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三)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过程;

                     “(四)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草案

                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缓审查: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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