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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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七)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

                章程序规定》的“年度立法计划”均修改为“立法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

                章程序规定》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

                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


                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


                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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