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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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立法
计划建议,制定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
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
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应当与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
衔接。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自治区
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征集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
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自治区
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 报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项,应当报送下列
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本:
(一)立项建议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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