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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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和立法

                计划建议,制定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


                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统筹兼顾,

                突出重点,立改废释并举。


                      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应当与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


                衔接。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下半年向自治区


                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征集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也可以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

                站、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


                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自治区


                人民政府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            报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项,应当报送下列

                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本:


                     (一)立项建议报告书;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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