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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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其他机构或者部门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构或
者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社会公众普遍
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
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
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重大利益调
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
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
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市场准入、产
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
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听取市场主体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应当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
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几个单位
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报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时,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及其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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