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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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草案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起草


                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四)未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

                     (五)起草单位提出暂缓审查书面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暂缓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起


                草单位:

                     (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的;

                     (三)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审查或者

                退回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应当书面


                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

                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说明,可以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


                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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