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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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草案送审稿存在较大争议,起草
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四)未经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
(五)起草单位提出暂缓审查书面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暂缓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起
草单位:
(一)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解决问题的;
(三)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暂缓审查或者
退回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应当书面
告知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
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说明,可以向社会公布,
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
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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