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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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自治区主席签署议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政府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

                体会议决定,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              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

                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自治区主席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八条              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内蒙古自


                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内蒙古日报》、

                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刊载。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刊载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

                准文本。


                      第三十九条              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涉


                及国家安全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政府规章施行等法定

                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备案、解释、评估




                      第四十条            政府规章应当在公布之后三十日内,向国务院和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具体负责政府规章备案工作。


                      第四十一条              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政府规章制


                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政府规章依据的,由政府规章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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