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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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材料;
(三)立法依据以及立法参阅材料;
(四)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需
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送审稿
确立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三)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过程;
(四)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缓
审查: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二)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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