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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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以及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材料;


                     (三)立法依据以及立法参阅材料;

                     (四)调研报告、论证报告、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需


                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案送审稿


                确立的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三)送审稿草案的起草过程;


                     (四)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草案送审


                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暂缓


                审查: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二)上位法正在制定或者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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