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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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存在问题以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提出继续实施、修
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组织开
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一)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不相符的;
(二)与新制定的上位法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
废止的;
(三)主要内容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替代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
(六)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七)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
政府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10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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