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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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存在问题以及影响等进行调查和评价,提出继续实施、修


                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组织开


                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一)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要求不相符的;

                     (二)与新制定的上位法抵触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


                废止的;

                     (三)主要内容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替代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主体发生变化的;

                     (六)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七)应当修改、废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


                政府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10


                月 29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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