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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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57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5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

                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


                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


                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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