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P. 22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2 年 12 月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57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5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
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
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
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