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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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


                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第三章          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

                行会计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不得形


                成账外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

                信息,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

                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

                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


                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

                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


                协商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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