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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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
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第三章 基础管理与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
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
行会计核算,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不得形
成账外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
信息,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
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
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
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
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
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
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
协商等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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