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P. 31
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完善在线审核流程,推动实
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调剂。
鼓励基于物联网技术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动态监测,实时掌握
资产使用状况,为资产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信息。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
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
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
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 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