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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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网上办理,完善在线审核流程,推动实


                现资产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共享调剂。


                      鼓励基于物联网技术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动态监测,实时掌握

                资产使用状况,为资产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基础信息。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

                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


                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


                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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