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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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
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
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
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
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总量情况;
(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四)资产盘活情况;
(五)国有资产保障履行职能、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六)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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