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P. 34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


                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


                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

                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


                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

                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总量情况;


                     (二)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四)资产盘活情况;


                    (五)国有资产保障履行职能、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情况;

                     (六)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34 -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