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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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
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
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的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同级各部门及其所属
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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