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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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


                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

                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并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的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同级各部门及其所属


                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

                依法向社会公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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