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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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资产全生命周


                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

                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可以对外出租或


                者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


                      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


                有资产共享共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

                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工作,包括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


                资产、数据资源等。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

                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对提供方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资产

                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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