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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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资产全生命周
期管理,在规范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资产出租、处置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办公用
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后,可以对外出租或
者处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
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
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
有资产共享共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体育等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行业资产管理情况,筛选具备
条件的资产开展共享共用工作,包括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
资产、数据资源等。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
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对提供方可以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进资产
管理融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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