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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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


                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统筹能力和运营效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

                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


                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产盘活成效


                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


                利用。

                      对资产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停


                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


                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


                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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