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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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整合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资产,实行专
业化、市场化运营和管理,提升资产统筹能力和运营效益。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
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按照预算管理
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产盘活成效
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挂钩机制,通过预算约束推动资产盘活
利用。
对资产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停
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
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当按照
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
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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