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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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


                性国有资产损失的追责机制,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

                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


                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


                专项清理,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将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


                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通

                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盘活,


                发挥资产利用效能。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利用各种资产盘活


                方式,能够在本单位范围内盘活的资产,应当加快盘活利用;本


                单位无法盘活的资产,应当及时将待盘活资产信息报本单位上级

                主管部门。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资产盘活机制,指导所属单位通过


                资产调剂等方式盘活资产,推动资产在本部门所属单位间盘活利

                用;对于本部门无法有效盘活的资产,应当及时将资产信息反馈


                同级财政部门。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指

                导,整合行政事业单位待盘活资产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


                促进待盘活资产由闲置向在用转化,打通部门间资产盘活通道。

                      第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流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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