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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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
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
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
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
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
车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
理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审查或者批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
管理事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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