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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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况。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


                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购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有


                序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


                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资产配


                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


                标准。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


                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


                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等因素适

                时调整和更新。


                      各部门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发布。


                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应当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由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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