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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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情况。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
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行政事业性
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购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有
序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
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资产配
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
标准。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
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
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等因素适
时调整和更新。
各部门通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发布。
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应当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由同级
财政部门审核后会同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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