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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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机关提出解释意见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也
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意见,报请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政府规章的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政府规章或者政
府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
止有关政府规章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实施机
关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可以会同政府规章实施机关开展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作出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五
年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政府规章实施机关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
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立法后评估。
因上位法调整或者遇到紧急情况需要修改政府规章的,可以
不开展立法后评估。
第四十四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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