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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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
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资产使用管理责
任落实到人,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
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
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
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
的需要。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
立营利性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
供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
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
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
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
统一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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