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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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草案和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有关立法资料;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调研报告;

                     (五)建议审议的时间。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拟解

                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


                情况。


                      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论证、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建议和立法计划建议,应当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


                申请和公开征集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

                订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报送的立项申请项目和公开征集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建议


                项目或者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党和国家

                基本方针、政策的;


                     (二)主要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

                变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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