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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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草案和起草说明;
(三)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有关立法资料;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调研报告;
(五)建议审议的时间。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拟解
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主要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
情况。
召开论证会和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论证、听证报告。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建议和立法计划建议,应当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拟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制定政府规章的立项
申请和公开征集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
订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报送的立项申请项目和公开征集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建议
项目或者政府规章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党和国家
基本方针、政策的;
(二)主要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
变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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