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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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2019 年 12 月 15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43 号公布

                根据 2024 年 5 月 8 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

                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


                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

                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


                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立足自治区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和发展


                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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