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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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
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
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
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
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
在规定时间内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盟市指挥部办公室报
告,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立即采取下
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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