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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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事故的发生经
过和原因,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对
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
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自
治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
作出报告。对于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会同
事发地盟市进行调查与评估。较大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
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进
行调查与评估,一般事故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
查与评估。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提级调查。重特大工贸
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
位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
部门需掌握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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