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P. 21

3.1.10       蓄滞洪区预警


                      按照自治区防指的指令需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人民政府和


                防指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广泛发布,不留死角,按照安全转移方

                案实施人员转移。


                      3.1.11       公众信息发送

                      1.电视、广播、电台、网站、报刊、微信、微博、喇叭等渠


                道管理运营单位及时对社会公众发布受影响地区防指或者有关


                部门发布的防汛抗旱相关信息,视情提高播发频次。

                      2.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组织发布预警信息。


                      3.通信运营商根据自治区防指要求,及时向手机用户发送预

                警和防御指引信息。


                      3.2    预防预警准备


                      3.2.1     压实责任

                      1.各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汛期前落


                实本行政区域以及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山洪灾害


                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等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2.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职责任务的单位


              (部门)应当明确本单位(部门)防汛抗旱责任人,按管理权限


                每年汛前报送自治区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各盟市防指应当落实本地区的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


                的工程及区域责任人每年汛前报送自治区防指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4.自治区防指按照管理权限,每年汛期前公布重点水利工程、



                                                                                                 - 21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