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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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河流堤防、大中型水库、重点防洪城市防汛行政责任人,以
及盟市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
3.2.2 预案准备
1.自治区防指组织编制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并报国家防总备案;
各盟市防指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并报自治区防指备案。
2.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
(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部门)
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抗旱内容纳入本单位(部门)
的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送自治区防指备案。
3.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
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水方案。
3.2.3 工程准备
1.水利、农牧、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
利设施、交通设施、农牧业设施、避护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
干旱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2.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
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商业中心、
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水、广播电视、
石油、燃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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