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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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导检查组及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向自治区防指反馈、汇报。


                自治区防指将督导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整改


                的问题,所在地防指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4.自治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


              (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通信设备设

                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台账,对存


                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报自治区防办


                备案。

                      3.3    预防预警行动


                      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负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部门)

                应当积极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1.预警预防行动坚持分类分级原则。各类预警信息须经主管


                部门批准后方可发布。

                      2.汛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值班值守工作,非汛期出现水


                旱灾害时视情开展值班值守工作。


                      3.自治区防指适时组织召开年度防汛抗旱工作会议、防指全

                体成员会议、会商会议,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


                防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临时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


                      4.当自治区发生水旱灾害或邻近省(区)水旱灾害对自治区

                有影响时,监测预报单位应当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自治区


                防指提供降雨、洪水、内涝、干旱及其引发的山洪、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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