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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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


                预案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

                和修订。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


                府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

                44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组组

                                   成和主要职责


                                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5.常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简表


                                6.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相关任务内容说明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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