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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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
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影响或者干预;
(三)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评标评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
规或者不公正行为;
(四)接受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权提
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操守,遵守评标评审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纪
律,依法依规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规定的程
序、标准和方法独立评标评审,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
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
(四)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
督管理;
(五)发现违法行为的,以及评标评审过程和结果受到非法
影响或者干预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
举报等进行复核、复审等事项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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