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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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队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


                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


                据库。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

                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


                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


                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

                车辆。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


                援特点,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

                建设。自治区根据全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


                托重点企业储备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


                设备。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


                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


                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

                急救援组织。有条件的盟市可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及自然灾


                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非煤矿山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的部署,

                自治区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全区非煤矿山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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