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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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5.1 善后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


                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


                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

                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


                会安全稳定。

                      5.2     恢复生产建设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由


                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

                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5.3     保险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

                公司应当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


                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


                待应急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

                      旗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求非煤


                矿山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发挥承保单位预防风险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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