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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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相应
应急预案,通知协议救护组织赶赴事故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下组织抢救遇险被困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
事态扩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行使直接处置权和
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
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
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依
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
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不得授
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派出相关负责
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
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
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参加事故救援。
4.3 分级响应
4.3.1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
状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
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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