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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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即


                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


                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事


                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

                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逐级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分别


                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非

                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


                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


                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

                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2 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

                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


                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3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

                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的相关地区。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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